2016-2017年度采暖期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营业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山东通源热力集团开展了对各分公司的营业部进行培训活动。
8月17、18日,山东通源热力集团各分公司营业部相关人员前往莱州进行了研习交流培训,培训采取现场讲授、相互交流的形式,在姚总的带领下共同学习了【山东省供热条例】并就收费员、客服人员、稽查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现场讨论。
会议主要学习了【山东省供热条例】,结合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针对条例中的两条进行了重点强调,一是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二是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热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本条例体现为“六个突出、一个明确”:
(一)突出政府主导,体现出供热的公益性。
(二)突出服务民生,体现出供热的公用性。
(三)突出节能减排,促进供热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着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五)突出规范运营行为,保障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六)突出统筹城乡供热设施建设,助力新型城镇化发展。
(七)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为加强执法监管提供依据和保障。
在交流讨论过程中,大家踊跃发言,对工作中常遇到的难解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大家不分彼此,互相帮助,大大拉近了各分公司员工的距离。
通过此次培训,使自己进一步巩固了【山东省供热条例】及其相关收费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了个人综合素质,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下一年度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感谢集团公司为我们提供了培训平台,感谢姚总全面、细致、专业的讲解。让我重新梳理了已知的内容,学了新的知识,新的理念。同时希望以后能够参加更多的此类学习交流培训活动。